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注冊、核定注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管轄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以及辦事機構的證照,對其注冊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企業名稱核準登記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①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②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③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④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
⑤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或備案證明(外資企業為縣級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書面答復文件);
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
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經核準后,發給營業執照。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設立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
②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文和批準證書;
③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或備案證明;
④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
⑤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⑥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⑦名稱核準通知書;
⑧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⑨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投資者的資信證明:中方投資者屬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資金數額證明由財政部門出具,屬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金數額證明由企業主管部門出具,其他所有制企業的資金數額證明由有關的開戶銀行出具;外方投資者的資信證明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的有關銀行出具。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人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
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行業與項目,應當在立項階段完成審查批準手續,并在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時提交。
•出資規定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技術等。
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權的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①出資繳付時限
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比例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比例表
投資總額 |
注冊資本 |
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 |
70% |
300_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 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10萬美元 |
50% |
1000_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 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美元 |
40% |
3000萬美元以上 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200萬美元 |
1/3 |
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投資比例不低于25%
•年檢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檢驗是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
年檢主要內容包括:
①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②股東或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③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④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⑤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企業年度檢驗時限:企業年度檢驗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業申報年檢須提交的文件:
①年檢報告書;
②營執照正、副本;
③年度審計報告,并附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④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不足一個會計年度所設立的企業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出資期限到期的企業,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企業年度檢驗標識
登記管理通過年度檢驗的企業,在其營業執照上加日本廣播協會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度檢驗戳記,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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